企业能否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2-30 13:18) 点击:186 |
企业能否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根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将其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对此,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在1994年3月4日《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个人身份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企业主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 1994年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参照执行上述规定”。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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