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鞠建宇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2-28 15:43)    点击:110

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除此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是随意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由于下列情况,劳动者不得拒绝: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拒绝加班。

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鞠建宇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鞠建宇律师,鞠建宇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鞠建宇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2324375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鞠建宇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鞠建宇律师主页,您是第2722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