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鞠建宇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格式合同在哪些情形会无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2-23 14:22)    点击:244

格式合同在哪些情形会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条规定了格式条款在以下三种条件下无效:

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即:

(1)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免除、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鞠建宇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鞠建宇律师,鞠建宇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鞠建宇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2324375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鞠建宇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鞠建宇律师主页,您是第26677位访客